当前位置: 首页 >> 创业指南

赵俊臣:怎样看待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

   发布时间:2025-04-05 15:52:57   发布者:隐恶扬善网

要研究倡导当事人之间的诚信诉讼与文明诉讼,使诉讼及时顺利完成成为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共同责任。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要求我们全面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与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座谈时,强调要重视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建设。

赵俊臣:怎样看待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

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全民普法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只有切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才能逐渐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文化提供扎实的现实着力点。这就要求法制宣传教育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不断创新,大力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又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重点宣传的重要内容。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纳入普法规划的内容,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入正在研究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的内容,六五普法规划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法治文化与城乡文化建设有机融合,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建设和群众思想文化建设,协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蒋立山:《中国法制改革和法治化过程研究》,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6期。

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一个规律可以通过各种模式表现出来,同样,社会发展规律的某种规定也可以通过不同的社会结构模式表现出来。另外,社会发展过程的不同方面的不同规律的集合,决定了模式创造的基本空间。而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的不加区分,在我国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已经产生并一直显现出了如下消极后果:第一,它使得 法学理论和部门法学都始终无法做到心无旁骛地专注于符合理论的内在逻辑与涵括性要求的法律理论的总结、归纳、概括与提炼,而不得不始终顾及对现实实践的功利需求的回应,从而妨碍法律理论的发展。

【注释】此文为全稿版本,而此文的简写本以《法学研究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变革》为题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1期。然而,政令法律若与衣食居室相比,情况便有所不同,政令法律虽然可以耳闻目见,但终究不是可以用手来捉摸或者用金钱可以买卖的东西,所以吸取的方法也较困难,不同于衣食房屋等物。

赵俊臣:怎样看待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

这与一般的社会工程模型设计的情形是完全一致的。[25]同时,川岛武宜认为近代法以其固有的、特殊或近代化的法意识作为媒介而成立,而这个近代化的法意识就是守法精神,其最根本的基础因素是主体性的意识,也就是健全的权利意识。[95]参见邓海峰、罗丽:《排污权制度论纲》,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24]理解上述法学家的思想,结合我国法学家的通常认识,要准确地把握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这种思想活动,我们就不能不特别地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作为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对象的法律,其范围相当广泛,一方面是在制度层面的中外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和中外现实中存在着的法律,另一方面是在观念层面存在的中外历史和现实中存在的法律思想与法律理论。

徐显明、曲向霏:《人权主体概说》,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陈德敏:《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8年第2期。【摘要】从根本性的研究旨趣及其思维方式的不同与差别来看,法学研究在事实上确实可以分为两种类型: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在社会法学领域,有关劳动权的理论研究[46],社会法本体论研究[47],等等,很可能属于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

[65]因此,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在思维方式上的纯化价值立场或者并不准确地说价值中立,实际上是一种研究主体的价值观提纯或者说价值情景的纯化,一方面,它要求法律理论研究者必须始终坚守自己的价值立场而不能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地进行价值立场的随意变换,另一方面,它也要求法律理论的研究者尽可能祛除感性的情绪与激情因素、情景化的主观偏好等的消极影响而最大化地在保持头脑冷静和理性约束之下来进行理论思考。[47]可参见下列文献,张守文:《社会法略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6期。

赵俊臣:怎样看待农民进城享受市民待遇又不放弃家里承包土地?

[99]参见吕岩峰:《论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取向》,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5期。人们总是以既有的知识和理论去观察认识的对象,并在理论与观察的矛盾中去修正、更新和发展理论。

[105]Joseph Raz, 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 in Martin P. Golding and William A. Edmundson (Edit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UK, 2005, p.324.[106]Joseph Raz, 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 in Martin P. Golding and William A. Edmundson (Edited), The Blackwell Guide to the Philosophy of Law and Legal Theory,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UK, 2005, p.324.[107]王宏波:《工程哲学与社会工程》,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所以说,吸取欧洲文明,必须先求其难者而后其易者,首先变革人心,然后改革政令,最后达到有形的物质。这是两种全然不同的工作。而法律实践则是直接把法律工程图纸变成法律工程现实的施工活动,也就是实实在在的做,就是依据法律工程图纸的实际而现实的操作与建造工作。王保树:《论经济法的法益目标》,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5期。至于这样的理论结论在社会现实中是否具有实践操作性即可行性,则不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所要考虑的内容。

王充:《刑法的问题类型划分与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7年第4期。[84]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和著作很多。

[100]因此,在思维方式上,问题导向和需要导向,是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首要特点,问题导向意味着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客观性约束,需要导向表明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主观性参与,问题和需要共同构成了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起点,也是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动力。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这些事物是社会的人建立的,也是被社会的人打破并由新的形式所替换的。而我国的一些法学学者也确实受到钱老思想的启发,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就开展了法治(制)系统工程研究,但到目前为止,这种研究一方面将其重心放在了系统这一面向而未能聚焦于工程之上,因此法学研究中的工程思维及其思维方式的问题并未得到足够重视亦未曾得以彰显。

童之伟:《再论用法权分析方法重构宪法学体系》,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同时,在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中,研究者应该尽可能避免自身的主观偏好与价值倾向影响其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以最大程度的可能性来完满地解释法律及其实践,也就是发现各种法律及其实践样态各自的属性以及这些属性之间的联系,而这些属性之间的联系中的那些属于法律及其实践的内在的必然联系的联系,就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所要寻求的法律的规律和道理。蒋立山教授也指出:法理学应该研究必然性,研究规律,具体说来就是,法理学要研究法律演变的规律,研究世界范围内法律演变的普遍规律,研究世界普遍规律支配下中国法律演变的特殊规律,研究影响和支配现代社会法律运行的现实规律,研究已经成为过去但依然影响和制约我们生活的历史规律,他说:只有把握规律,人们才能把握命运,把握中国法律的未来。他说,观察渗透理论,这意味着没有‘中性的观察。

法律的规律与道理并非是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者纯粹的主观感觉或者想象,而是历史与现实中的各种法律及其实践运行本身所包含并片段地呈现出来的客观属性以及这些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者的工作就是要将法律的这些客观属性以及这些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通过认识、理解、归纳、提炼、总结和阐释而使之系统化和条理化,通过语言的载体而以法律的思想和理论的方式表达出来。不论这个结论正确与否或者正确性的程度是高还是低,这都是川岛武宜先生所发现、揭示和总结出来的有关日本传统社会法律及其实践的一个规律或者道理。

许崇德:《宪法司法化质疑》,载《中国人大》2006年第11期。如果法理学在根本上是统一的,那么,它恰恰关心的是理论性的一般化,这与对构成最职业化的法律实践的典型特征的特殊的和知性方面的强调形成对照。

这种情况存在的总根源大致就在于我国的法学研究没有从性质和旨趣上区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我国法学学者在整体上没有认识到这两种研究各自的内涵、要求及其相互关系,更没有认识到这两种研究各自所对应的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及其基本要求。阐释与预测是科学理论的互补性功能。

漆多俊:《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是因为,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基本指向,就是一切以获得满意的预期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已足,这是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的全部功能之所在,也就是说它必须把其研究成果的实用性和有效性放在法律工程模型设计和建构的首位来考虑,它既以现实的法律及其实践的客观效果为法律工程设计和建构的出发点,也以对现实的法律及其实践的客观效果的改进和完善为动力,以理想的法律及其实践的理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为目的,来思考、设计和建构理想的法律工程模型。[109]由法学研究类型及其思维方式的思想划界的视角来重思和反省西方法哲学史上的思想和理论论争,其对我国法学研究的警示与启示意义特别重大,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的我国法学研究几乎同样是在延续着柏拉图的思维逻辑,一再重现着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的混淆不分、理论思维与工程思维的彼此严重僭越,从而在事实上既伤害着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又伤害着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使法学研究长期呈现出理论研究不像理论研究,工程研究也不像工程研究的现实面貌。反馈的必要性在于,使立法中的改善程序和学习程序成为可能。

[85]这方面的研究论文和著作也非常多。[81]参见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理论、实践与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法律文化研究中心:《法律的本质:一个虚构的神话》,载《法学》1998年第1期。而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乃是立足于真实的人的生活,充分考量人的生活目的,以一定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和政治立场为路径控制根据,以达到理想的法律生活境界为指向,通过运用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的成果即有关法律的规律和道理,同时综合运用其他各种人文社会科学理论资源、一系列相关的社会因素和条件等所构成的历史与现实材料,以实际的社会效用与法律效果为指标,思考、设计和建构理想的法律制度框架的思想操作活动,问题和需要导向、创造性、主体价值观引领或参与式、非逻辑化、整体性、效果指向的思维是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在思维方式上所具有的典型特点。

叶必丰:《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在国际法学领域,有关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的研究[99],对涉及我国大陆与港、澳、台地区民商事法律适用以及司法协助诸问题的区际私法问题研究,等等,属于法学中的法律工程研究。

Tags:

推荐文章